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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用工成本控制

【时间地点】 2009年4月25日 深圳富临酒店(五星级),深圳市和平路1085号
【培训讲师】 李迎春律师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干部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企业法律顾问等。
【参加费用】 ¥1500元/人 (含讲义、法律单行本、五星级酒店午餐、茶水、纸笔等)报名限额:为保证课程质量,人数限制、小班授课,请提前报名或预定。
【会务组织】 森涛培训网(www.stpxw.com).广州三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联 系 人】 庞先生,邓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在线 QQ 】 568499978 培训课纲 课纲下载
【温馨提示】 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培训关键词:金融危机与用工成本控制培训

金融危机与用工成本控制(李迎春律师)课程介绍:

● 课程背景:
   全球金融海啸来势汹汹,危机蔓延,企业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以求自保,裁员,解雇,降薪已经成为用人单位非常不情愿的痛苦抉择!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在这个非常时期度过难关,本课程从劳动法律的实务操作角度对劳动用工成本控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让用人单位尽可能的控制用工过程中的成本,实现平稳过渡!

● 主讲: 李迎春律师
 * 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
 * 大学客座教授,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
 *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
 *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劳动法专著:
 *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独著,法律出版社)
 * 《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独著,法律出版社)
 * 《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 《劳动合同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独著,法律出版社)。
    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和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曾应邀在国内著名学府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邀请多次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由于在劳动法实务研究领域的专业表现,曾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专访,先后接受香港《南华早报》、香港《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中欧商业评论》、美国《希望之声》、深圳电视台、茂名电视台、《南方都市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ChinaByte、《华夏时报》、《上海国资》、《辽宁法制报》等媒体采访。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
    在法律实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为众多大中型企业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在香港、深圳、广州、上海、济南、长沙、南昌、兰州、贵阳、惠州、常熟、常州、晋江、湛江、茂名、汕尾、成都、东莞、青岛、烟台、厦门等地多次举办劳动法实务操作课程,为众多的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培训服务,近期提供过培训咨询的企业包括诺基亚、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移动、广州本田、美的电器、燃气集团、巴士集团、恒安集团、巴陵石化、四川航空、丝宝日化、甘肃电力、宜家、碧桂园、青岛啤酒、光明乳业、中国湛江港、招商局集团、中铁四局、中建五局、中建三局、中建二局、香港中旅集团、生益科技、中兴通讯(香港)、粤海控股、华润集团、信利集团、科龙电器、步步高、金宝电子、技嘉电子、名冠集团、润迅通讯、宝信软件、苏宁电器、创科集团、华阳集团、新美亚、飞毛腿集团、海印永业、茂名电信、荣事达、大富豪家具、先锋科技、长电科技、新世纪房地产、皇朝家私、方中集团、曼妮芬集团、富安娜、安防科技、戴德梁行、茂业集团、中海物业、京信通信、 广钢气体、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梅山糖业、贝尔高林、中远物流(cosco)等数百家企业。

● 课程特点:
本课程与其它的劳动法培训课程相比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1、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我们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因此,我们90%以上的内容是在讲述实务操作中的操作细节,这些,才是企业参加法律培训课程的真正意义所在;
2、我们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更深刻了解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针对企业的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 相关认证(可选):
1、费用:500元/人(参加认证考试的学员须交纳此费用,不参加认证考试的学员无须交纳此费用)。
2、凡希望参加认证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认证考试并合格者,颁发“香港培训认证中心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中心HKTCC”《国际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战略方向)》职业资格证书。(国际认证/全球通行/雇主认/可联网查询)。(课程结束10日内快递给学员)

●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风险与应对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的强制性要求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
(2)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口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4)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如果避免法律风险?
(5)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一个月或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视为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两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有多长?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与应对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显著变化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深远影响;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是不是终身制?会不会导致隐性成本的增加?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员工工作10年以上,又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支持?
(4)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选择权?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陷阱及应对方法;
(7)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是否也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连续工作连续与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中的“连续”如何理解?中途断开一段时间是否可以不再“连续”?
(10)用人单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路与技巧;
三: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与应对
(1)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变化;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2)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6)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风险;
(7)劳动者试用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假如试用期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能否延长至法定最长的期限?
(8)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培训费、招录费?
(9)员工离职后,几年后再次入职,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四:金融危机下解雇风险控制及企业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雇的十四种情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与适用以及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4、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及应对策略;
5、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应对;
6、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裁员禁止;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裁员风险?
7、用人单位单方解雇的程序要求以及未履行解雇程序的法律风险分析;
8、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9、解雇通知书的制作技巧与风险分析;
10、解雇通知书未经送达解雇行为可能无效,实践中员工往往不予签收,有何送达技巧?
11、用人单位解雇与代通知金的适用;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雇风险以及应对方案;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雇风险分析与应对方案;
14、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雇,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解雇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
16、解雇后,双方协商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风险与用人单位应对方法;
1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解雇风险与应对方法;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与解雇风险分析;
18、劳动者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雇风险与应对方法;
19、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才可保证解雇行为的合法化?
20、解雇诉讼中,用人单位如何有效举证?
21、用人单位解雇、裁员方案的选择与运用技巧
五:金融危机下降薪风险控制与企业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是否合法?有何法律风险?
(2)降薪法律后果及成本分析;
(3)用人单位如何操作方能符合法律规定?
六:金融危机下“放假”风险控制与企业应对策略
(1)金融危机导致订单锐减,“放假”是否可行合法?
(2)“放假”的相关规定及无薪放假法律风险分析;
(3)“放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4)用人单位如何依法操作?
七:金融危机下终止劳动合同风险控制与应对策略
1、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应对及避免法律风险?
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用人单位能否暂扣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6、劳动者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9、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案;
八: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应对
(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2)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3)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
(5)劳动合同法环境下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6)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7)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
(8)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
(10)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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