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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案件有关实务问题探讨,江林内训课程


培训讲师江林 培训方式讲师面授课程时长2天
课程预约020-34071250;13378458028(可加微信)培训课纲 课纲下载
培训关键词:银行培训,企业法律事务培训

《银行不良资产案件有关实务问题探讨》课纲内容: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营利经济组织,每天都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难以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法律纠纷。产生的法律纠纷不能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则当事人有可能会提起诉讼,从而使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案件。银行在信贷、担保等具体实际业务中产生的案件,导致贷款可能收不回或确定收不回,从而演变成为不良资产案件。为使银行有关经营业务获得良好稳健发展,妥善处理好各种不良资案件,使银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在客观上对不良资产案件进行更好地应对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为更好地应对和处理银行经营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资产案件,银行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有关不良资产案件的应对、控制和处理等方面的法律内容。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法律合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提高他们在实际业务中应对、控制和处理法律不良资产案件的能力,把银行经营业务中如何应对和处理不良资产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予以重视。

培训对象:银行法律合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保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银行法律合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保全)及相关业务部门等工作人员

授课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定,结合银行业务实际情况,从法律视角观察和发现有关法律风险,并进行讲解、讨论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或对策。课程内容系统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在授课过程中,力求深入浅出、务实生动,在讲解理论、讨论实务、分析案例的教学过程中,让大家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掌握一些处理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要领,提高法律风险的控制和处理能力

课程大纲

第一讲 不良资产案件清收有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提供担保有关法律问题
1.几类特殊主体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1)国家机关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担保法第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
(2)公益目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担保法第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例外情形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无效情形:担保法第10条、担保法第2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8条
(4)担保无效的责任分担: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承诺函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如何?银行向市政府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
(3)上市公司担保总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122条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
A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否已取得股东会决议?A公司是否应对C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因担保物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担保法第37条,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抵押登记是否有效?B银行的C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4.影响抵押权人受偿的因素
(1)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债权的受偿情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物权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对策和建议
案例讨论和分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查封顺序对抵押权人债权受偿有什么影响?小债权人的数量对抵押权人债权受偿有什么影响
二、关于以物抵债有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以物抵债?对部分经营恶化、发展前景不乐观,且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无现金偿还能力的贷款,及时对贷款抵(质)押物和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实施以物抵债,收回部分不良贷款
2.流押合同或条款无效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抵押合同中流押条款无效
什么是流押条款?为什么会禁止流押条款
3.流质合同或条款无效
4.如何依法进行以物抵债
三、不良资产案件法律催收有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法律催收
2.法律催收的适用条件
3.法律催收的处置周期
4.法律催收的优点
5.法律催收的不足
6.法律催收实务中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
(1)立案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立案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3)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
(4)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作用,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
①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②申请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④行使撤销权,恢复原状
案例讨论和分析: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7.走完司法程序不等于完成不良资产清收
案例讨论和分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讲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一、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不良资产案件受理的有关规定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接收行政划拨财产是否在该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否受理对南山粮库的起诉
二、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应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1.不良债权转让方未全面履行转让协议而引起纠纷应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四原审原告与北京天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向政策性破产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予以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纠纷案
债务人被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3.债权人因环境污染被政府责令停产破产的金融不良债务人追偿的应予以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因环境污染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债权人向该债务人追偿的,法院是否予以受理
4.事业单位债务人提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予以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权转让无效纠纷案
西宁体育馆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否享有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法院应否予以受理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应当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金融不良债权不当得利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三、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1.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不应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诉案
酉阳卷烟办与酉阳工行签订的《县卷烟办偿还县工行债务的协议》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如不构成债务转移,法院应否受理
2.债务人为已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不应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债权人向已被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名单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担保人对已被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名单的债务人的债权,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3.受让人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不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是否受理?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手是否受前手合同中的承诺的限制?原告是否享有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务人为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的案件法院不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
怒江州林业总公司是否为森工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是否属申报免除范畴?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怒江州林业局偿还上诉人贷款本金及利息
5.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未提供相应担保不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国有企业债务人无担保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6.受让人就不良资产转让前已解封的抵押土地向出让人主张赔偿的不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侵权赔偿纠纷案
受让人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直接起诉国有银行是否受理?或者说不良债权转让前担保该债权的土地使用权已解封,受让人以此为由要求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予以受理
7.受让人以原有国有银行转让不良债权之前已就该债权部分或全部受偿为由要求出让人赔偿的不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
债权受偿后银行又将债权整体转让,受让人直接起诉国有银行是否受理?佛山建行处分涉案房产并取得相关利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应否向嘉达公司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8.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无效纠纷之诉不予受理
案例讨论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东立公司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指向的债务人,能否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

第三讲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原有约定管辖对新的债权人有效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债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是否对新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昊华化工集团与工行宜阳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地域管辖的约定是否对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二、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特殊管辖规定
案例讨论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属于管理权异议审理范围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能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没有主体资格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告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对该异议作出处理
四、合并审查导致标的额增加的级别管辖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因合并审理涉及级别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四讲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一、涉诉不良债权转让后可依法变更诉讼主体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良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是否可以变更?一审期间发生债权转让,当事人未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二审时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原债权人在原审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二、国家机关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国家机关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如何确定当事人?本案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经过多轮转让后的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是否符合规定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则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信达南京办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第五讲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
一、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例讨论和分析1:申请复议执行案
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时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需具备什么条件?可否变更富尔通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例讨论和分析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受让已进入执行阶段的金融不良债权后,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宁夏长城办,将被执行人变更为远兴能源公司是否合法
二、被执行人的变更
案例讨论和分析:执行异议案
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最终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变更,能否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下同时变更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的追加
1.不良资产处置执行中追加抽逃出资或未实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股东或主管部门抽逃出资或未实际出资,人民法院可否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否追加鲁银公司为本案的执行人
2.不良资产处置执行中追加涉及国有资产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案例讨论和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国有资产如何处理?储运公司的出资人是否为畜产公司,可否追加
3.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可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外人作出承担债务承诺可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追加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讲 诉讼时效
一、原债权银行在债权转让中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并有催收内容的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讨论和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涉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并有催收内容的可构成时效中断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信达合肥办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催收债权,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人六药厂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转让暨催收公告才具有催收力
案例讨论和分析:保证合同纠纷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力报纸上发布转让公告是否有催收力?《经济导报》是否属于全省有影响力的报纸?增福村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直接通过报纸催收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案例讨论和分析:保证合同纠纷案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后通过报纸发布催收公告的法律效果?融海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七讲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
案例讨论和分析1: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期间避届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珠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讨论和分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保证期间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及担保权利转让公司并向保证人催收债权是否构成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化工集团、山水公司是否已过保证期限
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案例讨论和分析1:借款担保纠纷案
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仍在催款通知中签字,能否据此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时代公司在主债务人诉讼时效未过时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讨论和分析2: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等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构成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针对海天公司的追偿是否超过保证时效
三、保证和抵押并存情形下实现担保权利的先后顺序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和抵押担保并存时,实现担保权利的先后顺序如何认定?保证人是否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证合同变更的条件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保证合同变更的条件?中阿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信达石办是否放弃了对中阿公司的担保权?河北中意属于债务承担还是保证人增加
五、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粮油集团是否应对油脂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中保证人权利义务的区分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中保证人权利义务如何区分?国开行济南分行将该笔贷款转让给信达济南办的行为是否构成主合同的变更?供电公司是否应对造纸厂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保证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情形的分析
案例讨论和分析1:担保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破产情形下能否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否是以贷还贷?保证人能否以借款人与贷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为由主张免责?关于追加债务人为本案共同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讨论和分析2: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破产情形下单独起诉保证,保证期间及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某公司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某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讨论和分析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责任与直接还款责任如何区分与认定?华融北京办与工行东城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房地产公司承担的属于保证责任还是还款责任及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讨论和分析4:借款担保纠纷案
国有企业债务人进行政策性破产后,保证人对其债务是否还应履行(或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讲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抵押权行使
一、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针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
案例讨论和分析:申请复议案
强制执行中抵押权如何行使?中卫市农村信用社以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中止执行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动产抵押物作为出资后抵押权的行使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国有企业改制后以抵押物作为出资后的抵押权如何行使?本案中的峰城国资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动产抵押被作为净资产出资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三、不动产抵押物被转让时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不动产抵押物已被转让的抵押权如何实现?某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东方武汉办是否可以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证和债务人抵押共存时抵押物价值减损责任承担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和抵押共存时,抵押物价值减损的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保证与抵押的情况下,保证人控制和使用抵押物,抵押物价值减损部分保证人是否担责
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房屋抵押权的行使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地上房屋抵押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六、无权处分房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权利行使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以无权处分不动产为他人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如何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问题
七、债权被分别转让后部分债权人针对全部抵押物如何行使权利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主债权分别转让情形下部分债权人主张抵押权是否受影响?金融债权多次转让过程中未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如何?不良资产多次转让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享有抵押权?主债权分开转让情形下,部分债权人能否主张全部抵押物的抵押权
八、债务人重组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重组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长城济南办是否对本案所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第九讲 不良资产有关处置方法
一、谈判和解
1.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还款;2.债权人可以综合考虑有关实际情况,决定和解方案;3.债权人需注意防范债务人采取拖延或麻痹的战术
二、行使抵销权
1.抵销权制度;2.抵销的条件;3.银行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依据;4.行使抵销权法律风险防范:①银行只能对债务人到期的存款或活期存款进行抵销;②银行行使抵销权的程序;③法定抵销应只限于作为合同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且债务人在其处有存款;④通过诉讼的抵销;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进行抵销(法律讨论)
案例讨论和分析:抵销权行使对象错误,所扣存款应予返还
三、诉讼追偿
1.通过诉讼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尽可能控制债务人的核心资产或抓住其要害,边打边谈,以打促谈
2.什么是诉讼追偿
3.诉讼应做好充分准备,不应盲目起诉
案例讨论和分析:某银行诉讼清收不良案
4.保全类诉讼方式:(1)支付令;(2)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第197条);(3)公证执行;(4)诉讼保全
四、衍生诉讼追加债务人
1.衍生诉讼追偿方式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制度
(2)行使代位权条件(程序条件、实质条件)
(3)次债务人抗辩
(4)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的关系
(5)代位权诉讼法律风险防范:①银行行使代位权在程序上的要求;②起诉前对代位权实质条件的审查;③请求数额限制;④代位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讨论和分析:代位权行使不当,诉讼请求被驳回
3.撤销权诉讼
(1)撤销权制度
(2)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3)几种撤销权的区分
(4)对赠与财产行为的撤销
(5)对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撤销
(6)对债务人通过诉讼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
(7)行使撤销权法律风险防范:①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主体;②抵押物处置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③行使撤销权必要证据的取得;④行使撤销权与债权利益最大化
案例讨论和分析:债权人不能对合法成立的资产交易行为行使撤销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
5.追究股东或开办人或高管责任或关联公司的诉讼
案例讨论和分析:借重组之名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案
6.追究第三方责任的诉讼
五、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1.对那些恶意转移财产、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要主动申诉要求法院追究老赖及相关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等)的刑事责任。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
2.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 讲师介绍

江林-专注于银行/企业培训
银行法律事务风险防范老师
16年银行/企业法律/法规/合规实务操作及管理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培训讲师
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公共基础、风险、信贷)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三级律师)资格证书
中山大学法律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广东2018年度十大企业优秀法务

教育及专业背景
江林,1975年出生于江西赣州,44岁,常住广州。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中山大学法律经济法研究生专业,获硕士学位。于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法律三级律师资格证书;在银行从业期间获风险管理等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具有较丰富的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总行及销售、制造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培训的相关经验。

工作经历
1.2016-2019年  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央企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总部——法务部法务总监/负责人
2.2008-2016年  广发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务经理
3.2005-2008年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从事法律合规事务工作
4.2003-2005年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
5.1999-2003年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从事法律事务有关综合性管理工作

授课优势
江林老师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原东莞农信联社)/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互联网创新金融等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合规等实务操作和管理工作共16年,具备金融/银行/制造企业长期丰富全面的法律法规合规实务操作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金融/银行业/制造企业各类业务及其法律法规合规事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处理,具备以下特长和优势:
1.负责、主管、办理或负责做过大量的诉讼、非诉讼、外聘律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等具体法律实务工作,熟悉金融/银行/制造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法律法规合规事务的执行及管理工作;
2.在金融/银行/制造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从事的法律法规合规实务和管理工作非常全面,包括诉讼(内部流程报批、外部诉讼程序等)、非诉讼(合同制订、审核等)、外聘律师(内部报批、外部沟通等)、知识产权(内部报批、外部沟通等)、制订有关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具体工作;
3.具备长期在金融/银行/制造企业总部层面有关法律法规合规事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经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各种不同具体实际业务,能妥善处理好各种传统和创新业务方面的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培训课程
《银行信贷担保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银行经营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银行法律纠纷风险防范和控制》《银行法律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银行诉讼法律实务及重点案例分析》《银行非诉讼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银行典型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银行不良资产案件有关实务问题探讨》《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法律风险防范》《银行合同事务在实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银行纠纷处理与债权保护》

授课特点
知识面宽广、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利用十几年法律法规合规事务实务操作和管理工作经验,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或建议。
在讲课过程中,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银行实际业务与法律知识相结合、经营与管理结合。既有商业银行业务风险解剖,也有商业银行实践操作分析;既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解读,又有丰富的实践案例分析。既讲解业务知识,又讲解管理知识。力求讲课务实生动、课堂互动活跃、讨论热烈,对学员咨询问题进行有效解答,开阔学员视野,提升法律风险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服务客户
广东开平市农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佛山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广发发展银行总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光大银行佛山分行、华润银行珠海分行、工商银行佛山支行、工商银行四川分行、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农业银行湖南分行、贵州六盘水农村信用社、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湖北分行、广西桂林农信社、广西北海农信社、深圳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集团、深圳中南集团、深圳方正科技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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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银行不良资产案件有关实务问题探讨》 课程类型: 企业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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