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员
热门点击:参观考察 中层干部 研发管理 采购管理 海关事务 秘书文秘 人力资源管理 销售营销 绩效管理 仓储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森涛培训网 >> 主题新闻 >> 劳动合同法 >> 正文

误读新《劳动合同法》解聘员工不可取

来源:金华新闻网;作者:金华新闻网;发布用户:guanlicy;发布时间:2007-11-27;

  距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只剩下40多天。与过去相比,新法多次引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在新法即将实施之际,不同用人单位作出了不同反应,有的企业出于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误读,甚至大量解聘老员工。
  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解释说,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除了广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新法还对劳动者试用期作出了严格规定,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挂钩,只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规定6个月试用期。
  过去被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能规避用工责任的劳务派遣,同样受到新法约束。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派遣未成,也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过去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补偿金。而在新法实施后,即使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大公司突击裁员惹争议
  自今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大规模裁员便频频出现。从9月底起,深圳华为公司7000余名工龄满8年的老员工“自愿离职”,随后又在公司安排下竞聘上岗。这些员工职位和待遇基本没有变化,但因为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工龄计算“归零”。消息一传出,舆论顿时哗然,普遍认为此举涉嫌蓄意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担心是否会被群起仿效。
  这种想法并非杞人忧天。大规模解聘老员工和临时工的做法,已经从大公司蔓延到了各地企事业单位。而且,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拿到高额补偿金,更失去了重新竞聘上岗的机会。
  胡先生在新法实施前被裁
  胡先生在婺城区一家变压器厂已经工作10多年。“我1995年就进厂,一直干技术活。我有技术也有经验,完全胜任这份工作”。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无特殊情况,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胡先生却没有这么幸运。11月6日下午2时,公司突然开会,给包括胡先生在内的11名车间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由于车间停产,相关员工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聘。不知所措之际,11名员工中的9名在合同上签了字。他们的合同到期日子是2007年12月31日,距离新法实施仅一夜之隔。
  有些业主心里直打鼓
  “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我连睡觉都不踏实。”一名服装厂业主说,厂里员工绝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有不少是连续几年在厂里的老员工。在他看来,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企业多养了人。“保险什么的不算,以后想开除一个人都难”。
  不签合同吧,企业吃的亏更大。按照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不瞒你说,现在厂里签了正规合同的没有几个人。有些民工自己也不想签,因为要多出一笔保险费,辞职走人也不方便。现在服装厂利润很薄,要是真这样,我不但赚不到钱,还得往里面贴”。
  “集体恐慌”源自误读新法
  “像沃尔玛裁员、‘华为事件’,很可能是对新《劳动合同法》误读所致。”市劳动局仲裁法规处处长李鹏说,“根据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有些企业认为,过往工龄也要计算在内,便匆忙解聘老员工。其实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新法所称的补偿金计算年限、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连续工龄,都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现在少数企业匆忙裁员,再招聘新员工,用工成本不但不会降低,还可能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增加一笔额外的补偿金”。
  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铁饭碗,一样能变更、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规定共有15条。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工作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鹏介绍,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对新法的误读现象,市劳动部门已组织了23场培训,宣传解释新法,并指导企业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修改劳动合同文本。


文章热词: 劳动合同法

免责声明: 本站为非营利性网站,所登载此文是由开放网络用户自由发布分享,本站不参与审核、编辑或修改,仅为提供给感兴趣读者学习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同意该文章的立场观点,且本站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详见本网的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热门课程列表 | 培训计划 | 网站地图 | 文字站点 | 加入收藏 | 用户中心
固话:020-34071250、34071978 值班手机:13378458028(可加微信) 传真:020-3407197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 邓江华主任律师
粤ICP备13018032号 Copyright (c)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森涛培训网 三策咨询.企业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