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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变动及影响

来源:母子公司管控论坛;作者:母子公司管控论坛;发布用户:guanlicy;发布时间:2007-12-13;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200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在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下,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同年8月,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法变动之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长期以来各政府机关、全国人大职能委员会专家学者长期讨论的结果,经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全国人大的审议之后,日前已经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11正式实施。该法颁布后,国务院将根据该法制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因此,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有必要深入全面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使企业尽快适应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环境。

从这次提交的草案来看,林林总总的税收优惠可能都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和原来税法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变动:

统一纳税义务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进行纳税。

统一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税率确定为25%(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规定的25%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新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收入。法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第六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法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法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新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第六章)

 

新法的重要意义

备受社会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这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翻阅12页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其中清晰地传递出了四大信号。

统一税制 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过去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新的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优化产业结构

新法出台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力度,在相关条款中,提出了五方面的调整,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及投资于农业、基建、环保、节能节水与安全生产等方面项目,给予或保留减税优惠以示扶持。同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亦继续给予税务优惠。这些措施通过财政手段配合经济管理的重要举动推行目前的投资导向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新税收优惠体系体现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思想。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优惠税率。根据法案,高新技术产业所享受的低税率优惠将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在保持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法案还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惠。

对外资企业来说,加税原则上自非好事,但总体来看也不致大受打击。那些在鼓励地区及行业运作的仍可享受各种优惠;那些在高档次、高技术及高增值领域经营的,竞争力强而利润率较高,对加点税绝对承受得起。无可否认,对低档次低水平,和面临激烈竞争的微利企业,加税或会是雪上加霜,但这正可促使外资企业升级转型。因此,新制施行后将有助优化中国的引资结构。汰弱留强乃市场经济规律,外资企业也不能例外。

解决优惠政策过滥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造成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原因之一,是个别地方政府超出自己权限范围随意制定政策。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因此这次必须要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对于各级政府究竟有多大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清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总的优惠政策方向、范围和原则,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具体的优惠对象,以及具体的优惠力度,则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今后在税收优惠方面将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重拳出击反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我国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努力。但当前的反避税规则为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不高,规范不够透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上位阶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规范转让定价税制

在跨过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因此,转让定价税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包括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1)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一般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规定预约定价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亦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为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有其合理的事实基础,解决税务机关在获取课税资料方面的困难,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这对于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是否进行税收调整以及在多大的幅度内进行调整,都是必要的。

4)规定核定程序:在企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提供资料的课税义务的情况下,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核定程序,亦即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反资本弱化措施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同样也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51条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制定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

以避税地方式进行避税,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也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规定一般反避税条款

针对当前形式多样、方式不断推陈出新的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对避税的一般防范性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中构建的反避税制度,在原有的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和补充,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使得反避税规范得以体系化,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拘束力,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从而有效的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有效的开展反避税工作,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促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新法对各类企业的影响

大多数的经济问题与财税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套用中国的古话,就是成也财税,败也财税。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话更加经典:所有变化都会在财政上有所反映。这句话其实也可以反过来说,财政上的“风吹草动”也会反馈到经济生活的多个领域,尤其是作为经济生活的主体-企业-将感受到更加明显的波动。

国企:增强实力

两税合并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原来施行33%税率的那些企业,而这些企业绝大部分应该是国有企业。那么,现在国有企业还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应该就是受益的主要行业,其中包括银行、铁路、电信、电力等等。

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国企是个大利好。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过去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差别,是为吸引外资的历史原因,但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国企应该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已经国际化了,如果继续实行差别税率,就谈不上公平的竞争。两税统一,能让国内企业得到一定实惠。相比33%的税率,草案中提出的25%的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国内企业的利润增加了8%。税率降低后,国有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收益投入再生产和研发,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所得税率调整以后,国内的企业并不见得一下子就可以形势很好,。所得税率的下降也只是一个因素,国内企业当前更重要的是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改进管理,创立品牌。因此,如何在新机遇下加强自身软肋方面的建设是国有企业当前加以解决的问题。

外企:影响不大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对我国外资政策有所影响。本人观察到,近年来我国对外资政策多有调整,《外资公司并购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等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经济决策部门也出台关于外资投资的一些新规定。种种迹象显示,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对外资投资正在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从单纯的吸引FDI的数量以及促进GDP增长到全面考虑FDI的质地,同时也对自身投资环境进行了全方位的优化。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25%的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同时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也缓解了这一影响。此外,由于自身具有的科技优势,外资在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获得政策优惠。因此可以认为,税收优惠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越来越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等,成为更重要的因素。

虽然税率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外企的负担,造成外商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会考虑进行投资转移或者停止投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所得税率的多少只是外商来投资的因素之一,外商投资更主要看投资环境好不好,国内的市场大不大,将来产品的销量怎么样,以及中国的劳动力素质怎么样。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因为税率的调整而过于担忧,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加强投资环境的建设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心。

民企:发展更好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一直呼唤国民待遇,希望在税收上能得到跟外企、国企一样的对待。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终于获得通过,所带来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税收领域。

同线起跑体现公平

以前外资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而内资需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资税收成本低,产品就可以比国产商品卖得更便宜。而且这些外资企业本身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参与全球竞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中国的民营企业才发展了二三十年时间,竞争条件不一致,肯定会吃亏。两税合并后,这样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新税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税收原则,使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两税合一对广大民营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它不仅会降低民营企业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有利于树立民营企业的信心。中国的民营企业将能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草根经济”的独特作用。

增加民企投资信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得以通过,民企将减轻一大笔税负。整个税负的降低,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来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加大继续投资和科技研发的力度。以雅戈尔为例。雅戈尔2006年完成营业收入180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8亿美元,利税20亿人民币,上交国家税收达9.15亿。经预测,新税法实施后第一年,雅戈尔可减少所得税1.62亿元人民币。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特别是增加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作为上市企业,新的税法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的业绩迅速提高,特别是金融、地产类企业,增加了股东的投资利益,同时会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

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新的税制对于培植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有积极意义。原税收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新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但扣除率从3%提高到10%,扣除基数也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新税法的规定将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成长与发展,增加了社会公平的机会。企业得益,社会也将受益。

 

结束语

新税法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透明、更稳定及更具预见度的税制,兼顾了鼓励和吸引外资及国内投资,激励经济发展和改革,提高税务管理,实现税收公平等若干目标,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新税法因应了内资企业平衡税负和公平竞争的呼吁,也考虑了对外资企业失去若干税收优惠影响的缓冲措施。新税法还充分考虑了在支持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维持中国税收环境的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平衡。这次的税法调整可以说是有意识地为实现若干国民经济、社会及环境目标而精心设计的结果。


文章热词: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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