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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作者:梁硕南
    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继1995年《劳动法》之后又一个闪闪发光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历经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不断修正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是一部相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法律了。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缺憾,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我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值得欣慰的是,笔者对《劳动合同法》一、二、三、四审稿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采纳和修正。笔者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
     在此,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必须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调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则96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改变了目前这些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状况,使这些员工的权益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现实中还存在以下用工主体、用工形式,这些用工行为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还有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工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而未依法办理用工手续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3、中国公民未经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遣而直接受雇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4、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签订雇佣合同而实际在国内企业工作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法原则,是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大体相当;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地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均不得强迫对方;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诚实信用原则,指双方都要讲究信用,诚实不欺。
文章热词: 劳动合同法

作者:梁硕南;资料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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