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本质变化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律师建议】
为避免不必要麻烦,企业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尽量制作全体职工签字认可的清单。另外,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做到“平等协商”又能做到“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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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热词: 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百度空间 周律师;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