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解读:改善了社会权利结构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生成一种近乎于“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显然,华为坚持一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也许是为了保持其内部人力资源的某种竞争性,而不愿意采纳日本式的终身雇用制。华为也为之付出了些“解约成本”,因为解除这些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大约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以最近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毫无疑问,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和企业过去的雇用行为的冲击是非常强烈的。例如,很多企业开始削减试用人员或临时工,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次数和时间以及试用期的工资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过,很多小自由主义者发出异议,认为这是在恶化劳动力市场达成契约的自由度。他们的理由是,被雇用者往往没有经验和资历,他们愿意放弃和削减报酬来进入该行业,获得“干中学”的机会。
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一种势力上的纠偏。因为在中国,相对于雇主,工人的议价能力处于弱势。因此,需要引入法律的救济进行纠偏,即对工人处于弱势的议价能力进行“补偿”,而新《劳动合同法》就贯彻了这一思想。华为的故事也证明了新《劳动合同法》并非是管制性的,而是鼓励企业进行“补偿”的法律。新《劳动合同法》欢迎企业用补偿的方法来“绕开”,就像华为并不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它就可以同雇员商量,买断他们的工龄,让一切从新开始。
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半吊子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总认为劳动者获得补偿是不必要的,他们津津乐道的是对资产者(物质产权)和一些寻租官僚(腐败产权)的补偿。而对劳动者人力资本和忠诚度的补偿总让他们感到刺眼,觉得这会影响企业利润、就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真实情形是,我们的劳动力定价一直很低(即使民工荒),而一些官僚对企业的寻租侵害又很高。改善劳动者权利不仅符合正义原则,从长远看也会带来经济效率。如果提高它们让中国很多企业感到难堪的话,那就应该将话语的焦点放在“要求降低寻租对企业的侵害上来”,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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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资料来源:解放网;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07-12-19;